(2016)青020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旭与杨海珍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杨海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559号原告李旭,男,汉族,生于1961年6月9日,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人。被告杨海珍,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5日,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东门巷村村民。原告李旭与被告杨海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已受理,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后,原告李旭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旭负担。审判员 刘树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