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10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国雨与王建东、李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雨,王建东,李中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430号原告:刘国雨,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王建东,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李中福,男,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雨为与被告王建东、李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