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4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黎婉玲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449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黎婉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婉玲。委托代理人:马怀志,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高木新(TAKAGTARATA),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炼,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婉玲。委托代理人:马怀志,系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婉玲。委托代理人:马怀志,系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黎婉玲,住广州市。系香港居民。上诉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审被告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黎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向上诉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天喜审判员 国平平审判员 张纯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志豪张罗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