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3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宁桂华与被告杜树义、刘彦振、沈安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桂华,杜树义,刘彦振,沈安迪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7号原告宁桂华,男。委托代理人杨忠,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树义,男。被告刘彦振,男。被告沈安迪,男。委托代理人邢宝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桂华与被告杜树义、刘彦振、沈安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宁桂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桂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桂华撤回对杜树义、刘彦振、沈安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宁桂华负担。审 判 长  王金明代理审判员  李青云代理审判员  尉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