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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洪刑一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熊金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金妹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洪刑一终字第28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金妹,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金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熊金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熊金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金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熊金妹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金妹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萍审 判 员 叶 京代理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左回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