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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XXX、黄济林等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黄济林,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394号申请人:XXX。委托代理人:温作文,诸暨市浬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黄济林。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41号5楼。负责人:罗晓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芳红,系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XXX、申请人黄济林、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冯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XXX、申请人黄济林、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经诸暨市联合调解委员会璜山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赔偿XXX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422元,除返还给黄济林已垫付的26000元外,余款154422元在2016年5月12日前付清;二、黄济林赔偿给XXX因交通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款已付清;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返还给黄济林垫付款26000元,在2016年5月12日前付清;四、XX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五、上述协议三方自愿达成,并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冯 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