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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01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01民初34号原告蒋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坤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