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01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01民初34号原告蒋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坤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