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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与随州市宝顺石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随州市宝顺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164号原告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万和镇青苔村闽丰石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桂城。被告随州市宝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万和镇青苔村闽丰石材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宝顺石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随州市宝顺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随州市宝顺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效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