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勇与宁夏亿丰建材有限公司、王建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宁夏亿丰建材有限公司,王建飞,李玉梅,苗守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亿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建飞,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玉梅,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苗守斋,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宁夏亿丰建材有限公司、王建飞、李玉梅、苗守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5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亿丰建材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勇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8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241.5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5402元,以上合计1315643.5元。被执行人王建飞、李玉梅、苗守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前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保字第2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建飞名下宁A×××××车辆及李玉梅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已抵押)。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建飞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未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后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轮候冻结了李玉梅名下某室房屋产权,轮候冻结了宁夏亿丰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武市两处土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建飞名下宁A×××××车辆,委托宁夏中天奥立升司法鉴定中心评估宁A×××××车辆价值为871261元。后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经二次流拍后流拍保留价为740571.85元,申请执行人张勇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宁A×××××车辆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740571.85元抵顶债务并已办理过户手续。后查明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郜儒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