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丙和与张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和,张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532号原告张丙和。委托代理人赵瑞敬。被告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和诉被告张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丙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荣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