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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丙和与张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和,张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532号原告张丙和。委托代理人赵瑞敬。被告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和诉被告张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丙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荣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