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9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29执恢3号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作明: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作明自动履行了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