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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金玲霞与李海敏、池勤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玲霞,李海敏,池勤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52号原告:金玲霞。委托代理人:葛文咸,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敏。被告:池勤建。原告金玲霞与被告李海敏、池勤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勤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玲霞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玲霞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玲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7155元,由原告金玲霞负担。审 判 长  蒋勤雷人民陪审员  李云芳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舒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