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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9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许兴申请执行武定县恒雄矿业经贸有限公司、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兴,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武定县恒雄矿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19号申请执行人:许兴,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农民,住武定县。被执行人: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平,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武定县鸿霈投资有限公司2号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68616901。被执行人:武定县恒雄矿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开荣,公司经理。住所地:武定县鸿霈投资有限公司2号楼3楼。本院执行的许兴申请执行武定县恒雄矿业经贸有限公司、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128,476元,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房产手续不全,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经申请人许兴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329执字第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张志德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爱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