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覃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406号原告覃某,女,汉族。被告周某,男,壮族。本院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农锡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