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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覃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406号原告覃某,女,汉族。被告周某,男,壮族。本院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农锡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