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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佰和与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佰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529号起诉人李佰和,男,1955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2016年04月07日,本院收到李佰和的起诉状,李佰和诉称:原告与被告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经四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裁字(2016)第038号裁决书裁决自1991年至2015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而,被告却没有给原告缴纳过任何法定的社会保险,致使其老无所养、老无所医,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给原告补缴自1991年1月至2015年7月4日期间的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李佰和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佰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石立军审判员  杨 迪审判员  郝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