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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闻介平与陆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介平,陆志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80号原告闻介平。委托代理人严振新,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志勇。委托代理人周黎明,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闻介平与被告陆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闻介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闻介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成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