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胡某、赵某甲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赵某甲,吕某,宋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3刑初15号公诉机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7日,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甲,个体。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7日,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1日,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8日,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赵某甲、吕某、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秋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赵某甲、吕某、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电话纠集被告人赵某甲联系他人帮忙向钟某索要工程款。被告人赵某甲随即纠集了被告人宋某、吕某等人至曹县东关顺鱼大酒店门口与胡某会合。当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赵某甲、宋某、吕某将钟某带至曹县侯集镇四宾宾馆。在四宾宾馆期间,钟某一直被看管。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胡某、赵某甲、宋某、吕某将钟某带至成武县姜某处商议还款事宜,因未谈成于当日晚,将钟某带至四宾宾馆继续看管。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胡某等人将钟某带至成武县鼎盛宾馆予以看管。11月16日,在鼎盛宾馆,被告人赵某甲、吕某分别使用棒球棒、弹簧刀对钟某予以威胁。当日12时许,成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赶至成武县鼎盛宾馆将钟某解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赵某甲、吕某、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胡某、赵某甲、吕某、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电话纠集被告人赵某甲联系他人��忙向钟某索要工程款。被告人赵某甲随即纠集了被告人宋某、吕某等人至曹县东关顺鱼大酒店门口与胡某会合。当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赵某甲、宋某、吕某将钟某带至曹县侯集镇四宾宾馆。在四宾宾馆期间,钟某一直被看管。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胡某、赵某甲、宋某、吕某将钟某带至成武县姜某处商议还款事宜,因未谈成于当日晚,将钟某带至四宾宾馆继续看管。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胡某等人将钟某带至成武县鼎盛宾馆予以看管。11月16日,在鼎盛宾馆,被告人赵某甲、吕某分别使用棒球棒、弹簧刀对钟某予以威胁。当日12时许,成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赶至成武县鼎盛宾馆将钟某解救。事后,被害人钟某对被告人胡某等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人胡某出生于1982年8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出生于1989年2月10日、被告人吕某出生于1992年10月26日、被告人宋某出生于1993年4月14日,在犯罪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11月16日9时20分,成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鲁某报案称其丈夫钟某被人非法拘禁。(3)发破案经过,证实成武县公安局在成武县开发区鼎盛宾馆将被告人胡某、赵某甲、吕某、宋某抓获,并解救被害人钟某,被告人胡某、赵某甲、吕某、宋某到案后对实施非法拘禁供认不讳。(4)被告人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赵某甲、吕某、宋某均无犯罪前科。(5)案件说明,证实被告人胡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其他涉案嫌疑人案发后在逃,正在抓捕中。(6)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钟某对被告人胡某等人予以谅解。2、���人证言(1)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从2013年11月14日起,她与丈夫钟某联系不上,后与周某联系得知钟某被一个叫小胡的扣了起来,她向菏泽警方报警,2014年11月15号下午,她与周某联系得知,周某在成武县九女镇等地参与小胡和钟某的调解,她向成武县警方报警,后小胡用钟某的手机号与她联系让她还钱才将钟某放出来。(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钟某欠小胡工程款二十多万元,2013年11月13日14时,胡某、钟某用钟某的手机给他打电话说将钟某的车子和人都扣下来了,让他调解一下。14日,他与钟某、胡某到姜某家谈工程款的事。期间,钟某告诉他,胡某在12号将钟某带到宾馆一直有人看着。11月15日,他来到蓝水湾西边的南北大路上继续参与调解小胡和钟某的工程款问题,但没有谈成。(3)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11月13日下午��钟某给他打电话称,因为欠款的事胡某将钟某看在侯集宾馆不让走了,并说14号到他家算账。在11月14日9点左右,胡某夫妻领着钟某和五个二十多岁的男孩来到他家,周某也在场,最后没谈成钟某跟着胡某等人走了,在晚上七点多,钟某给他打电话说,胡某又将其拉到侯集的宾馆,钟某并说已经报警了。在11月15日下午两点多,他来到成武县蓝水湾西边的南北大路上,周某也在场,两人继续调解钟某和胡某的欠款问题。期间,他问钟某是否报警。钟某说,报警了,曹县侯集的警察也去问情况了,警察问完情况走后没有让钟某跟着走。钟某和胡某最后没有谈好,钟某跟着胡某等人走了。(4)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成武县鼎盛商务宾馆前台服务员,2013年11月15日16时,赵某甲用其身份证在成武县鼎盛商务宾馆开了两个房间。(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曹县侯集四宾宾馆前台服务员,2013年11月12日17时许,赵某甲用其身份证在曹县侯集四宾宾馆开了403、404两个房间,11月13日,跟着赵某甲一起的钟某登记住宿,房间号是405,赵某甲等人在11月15号离开四宾宾馆。(6)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告人胡某之妻,2013年11月12日下午,她与胡某和赵某甲等人将钟某带到侯集镇四宾宾馆,胡某离开宾馆时安排赵某甲等人看着钟某。11月13日,她与胡某和钟某在宾馆内还是谈还账的事。11月14日,胡某租车拉着她与赵某甲及赵某甲喊来的几个男孩和钟某一起去的成武九女集镇某村找到姜某算清账,周某也在场,最后没有谈成。11月15日12点多,她与赵某甲及赵某甲喊来的两个男孩等人到成武在蓝水湾西边的南北路上,姜某、周某也在场,接着说还账的事,但还是没有谈成,17时左右,她与胡某、赵某甲等人拉���钟某到成武县鼎盛商务快捷宾馆。11月16日早上,她与赵某甲等人要拉钟某去找姜某,钟某拿着碎玻璃威胁她与赵某甲等人表示不离开宾馆,赵某甲手里拿着棒球棒吓唬钟某,钟某将棒球棒夺走,小龙拿着一把小弹簧刀吓唬钟某,等了没有多大会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她与赵某甲等人就被传唤到派出所了。3、被害人钟某陈述,证实在2013年11月12日至16日,因他和胡某有债务纠纷,胡某等七八个男的将他控制在曹县侯集斯宾宾馆和成武鼎盛商务宾馆。期间,一直被人看守。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1月12日14时许,他在曹县北环岛接了赵某甲等人,在曹县东关顺鱼大酒店门口与钟某谈欠账的事,最后没有谈成,他与赵某甲等人带着钟某在侯集镇四宾宾馆入住,安排赵某甲等人看着钟某。13日,他和钟某在宾馆内谈还账的事。14日,他与赵某甲等人带着钟某到成武姜某家算清账,但没有谈。15日,他跟钟某的妻子联系让其还钱。16日,在成武县鼎盛商务快捷宾馆内,他看到钟某手里拿着棒球棒,小龙拿着一把小弹簧刀吓唬钟某,他将赵某甲等人撵出房间,后警察赶到。(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1月12日12时许,胡某给他打电话说让他找几个人来跟着钟某,他给胡某乙、张某、吕某、宋某打电话联系让他们跟他去曹县,胡某等人见到钟某,并将钟某带至曹县侯集四宾宾馆,胡某夫妻回家了,并安排他与吕某等人看着钟某。在13号或14号,胡某租车拉着他与胡某乙、张某、吕某、宋某、胡某、赵某乙、钟某一起去的成武县九女集镇某村找到桃李园工地的姜会计和一个姓周的人算账,最后没有谈成,胡某等人带着钟某又回到曹县侯集镇四宾宾馆。11月15日12时,胡某租车拉着他与胡某乙、张某、吕某、宋某、钟某、胡某、赵某乙来到成武,胡某乙离开了,胡某、钟某、姜某、周某在蓝水湾西边大路上继续说钟某欠款的事,最后还是没有谈成,胡某等人拉着钟某在成武开发区鼎盛宾馆入住,他跟蔡某打电话说来帮忙看人,张某18时左右就走了,吕某晚上走了,蔡某在鼎盛宾馆住了一夜。11月16日,要带着钟某离开宾馆,钟某拿着碎玻璃填在嘴里威胁他与吕某等人不走,他用棒球棒威胁钟某,钟某从他手里夺走棒球棒,吕某拿出弹簧刀威胁钟某,钟某跑进了房间的卫生间并反锁了卫生间的门,胡某夫妻将他与吕某等人撵出了房间,后派出所的警察来到宾馆。(3)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1月12日下午,他与张某、赵某甲、宋某、胡某乙、胡某、赵某乙带着钟某来到曹县侯集镇四宾宾馆,��上胡某夫妻回家了,胡某安排赵某甲等人在宾馆看着钟某。13日,胡某跟钟某在房间内谈话。14日,胡某租车拉着他与胡某乙、张某、宋某、赵某甲、胡某夫妻、钟某到成武县九女集镇某村找姓姜的男的算账,最后双方没有谈成,胡某等人又回到曹县侯集镇四宾宾馆,吃过饭,他回曹县老家了,在14日下午四五点,赵某甲开车将他接到宾馆。11月15日下午两点多,胡某夫妻、胡某乙、张某、宋某、赵某甲、钟某来到成武,饭后胡某乙回家了,后来在蓝水湾西边的南北路上,姜会计也到场接着说还账的事,但没有谈成,17时左右,胡某等人带着钟某来到成武县鼎盛商务快捷宾馆,他与张某当晚回家了没在鼎盛宾馆入住。16日早上,赵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到鼎盛商务快捷宾馆,他到了以后,赵某甲和他商量着要带钟某离开成武,钟某在卫生间里拿了个玻璃杯摔在地上,钟某���着碎玻璃威胁赵某甲等人表示不离开宾馆,赵某甲拿棒球棒威胁钟某,钟某将棒球棒抢走,他一看钟某想打赵某甲,就拿弹簧刀吓唬钟某,钟某把棒球棒放下,他与赵某甲拿着棒球棒、弹簧刀到宾馆一楼去了。过了一会,赵某乙告诉他与赵某甲,钟某在卫生间不出来。他拿来螺丝刀正准备将卫生间门锁撬开,胡某将他与赵某甲、宋某从房间内撵了出来,等了没有多大会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就被传唤到派出所了。(4)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1月12日下午,他与张某、赵某甲、吕某、胡某乙、胡某、赵某乙带着钟某来到曹县侯集镇四宾宾馆,晚上胡某夫妻回家了,胡某安排赵某甲等人在宾馆看着钟某。11月14日,胡某租车拉着他与胡某乙、张某、宋某、赵某甲、胡某夫妻、钟某到成武县九女集镇某村找工地会计还有一个姓周的算账,最后双方��有谈成,胡某等人又回到曹县侯集镇四宾宾馆。11月15日下午,胡某夫妻、胡某乙、张某、吕某、赵某甲、钟某、开着钟某的车来到成武,吃过饭他就回家了,在16时左右,赵某甲接他去蓝水湾西边的南北路上,在17时左右,胡某等人到成武县鼎盛商务快捷宾馆,胡某乙没有跟着去鼎盛商务快捷宾馆。11月16日早上,胡某说要带着钟某离开宾馆,钟某不离开,胡某让他与吕某、赵某甲把钟某拉走,钟某拿起一个碎玻璃攥在手里威胁他们表示不走,赵某甲拿棒球棒威胁钟某,钟某将棒球棒跟赵某甲抢走,吕某拿起弹簧刀吓唬钟某,等了没有多大会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就被警察传唤到派出所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赵某甲、吕某、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指使他人并参与了整个犯罪实施过程,在非法限制被害人钟某人身自由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甲、吕某、宋某根据被告人胡某的安排,帮助看管被害人钟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对其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牛稳平审 判 员 张庆玉人民陪审员 曹彦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慧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