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潘胜玉与金钱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胜玉,金钱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282号原告:潘胜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金钱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胜玉诉被告金钱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胜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原告潘胜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