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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张志勇、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军,张志勇,王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479号原告王学军。委托代理人王玉海。委托代理人李玉红,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勇。被告王玉霞。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争艳,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学军与被告张志勇、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玉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