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张志勇、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军,张志勇,王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479号原告王学军。委托代理人王玉海。委托代理人李玉红,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勇。被告王玉霞。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争艳,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学军与被告张志勇、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玉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