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石与吴政、罗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吴政,罗继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3113号原告王石。委托代理人李俊,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吴政。被告罗继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石诉被告吴政、罗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30.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韦柳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戴秋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