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终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孙瑞海与邓博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博洋,孙瑞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博洋,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瑞海,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博洋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博洋及委托代理人王国栋,被上诉人孙瑞海委托代理人吴君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