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志才申请执行殷志贵、石棉县金宏电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才,殷志贵,石棉县金宏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才,男,汉族,生于1950年5月1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殷志贵,男,藏族,生于1968年1月8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石棉县金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殷志贵,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才与被执行人殷志贵、石棉县金宏电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显波审判员 李全安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