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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8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26-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金川区农牧局职工。被执行人陶某某,男,生于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无业。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某某的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陶某某的去向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300000元、逾期利息20400元、诉讼费6181元,合计326581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龙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