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侯兴学与重庆长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兴学,重庆长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2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兴学。委托代理人邓绍柏,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长清,总经理。上诉人侯兴学与被上诉人重庆长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9408-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侯兴学的起诉;该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侯兴学负担。侯兴学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以侯兴学、重庆长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合作协议》和侯兴学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诉求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侯兴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侯兴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兴学撤回上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09408-2号民事裁定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拯审 判 员 章兴东代理审判员 黄清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冉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