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唐菊英申请执行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菊英,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134号申请人唐菊英。被执行人粟涛。唐菊英申请执行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菊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粟涛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唐菊英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克杰审判员 陈光华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