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财保5号申请人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太行山路66号。法定代表人崔佩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标二期)。法定代表人梁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4168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险作为担保。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将申请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41680元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张 熠代理审判员 刘路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金鑫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