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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高艳华与高琪、毛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华,高琪,毛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3267号原告高艳华,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华银川(受高艳华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琪,女,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毛海荣,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原告高艳华与高琪、毛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益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艳华的委托代理人华银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琪、毛海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艳华诉称:高琪与毛海荣系夫妻关系,专业从事建筑工程工作,但无执照及资质,高琪与毛海荣接到生意后,以其他公司的名义进行建筑工程承包工作。他与高琪系干姐弟关系,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高琪、毛海荣因承接工程缺少资金,陆续多次向他借款合计491500元。他出借上述款项后,高琪、毛海荣先后承诺分期归还,但均未归还。2016年2月7日,高琪、毛海荣共同向他出具还款承诺书1份,并将原有的借条均予以收回。为维护他的合法经济权益,故要求:一、判令高琪、毛海荣共同归还借款4915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3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高琪、毛海荣承担。被告高琪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被告毛海荣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高琪、毛海荣共同向高艳华出具还款承诺书1份,载明:“今由毛海荣和高琪自2013年7月份至2015年4月份多次向高艳华借人民币共计肆拾玖万壹仟伍佰元整,(491500元)以前借条、欠条全部作废.欠条款人:高琪毛海荣2016年2月7日.”高艳华认为高琪、毛海荣借款后未予归还,高艳华遂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由还款承诺书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高艳华与高琪、毛海荣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高琪、毛海荣未及时归还借款是纠纷产生的原因,应负给付之责。根据高艳华提供的由高琪、毛海荣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可以确认截至2016年2月7日高琪、毛海荣尚结欠高艳华借款491500元。高琪、毛海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其两人在2016年2月7日出具还款承诺书后归还借款的证据,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高艳华要求高琪、毛海荣归还借款4915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3月9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高琪、毛海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高艳华借款4915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3月9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7元(高艳华已预交),由高琪、毛海荣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阅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全力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