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恢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眉山兴源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政文、丹棱县福哆哆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兴源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政文,丹棱县福哆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恢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眉山兴源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长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政文。被执行人丹棱县福哆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鲜长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宗玉。(该公司员工)眉山兴源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政文、丹棱县福哆哆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眉山兴源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政文、丹棱县福哆哆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杨政文在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眉山兴源粮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丹棱县福哆哆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丹棱县福哆哆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丹棱县丹棱镇群里村的一宗土地使用权【使用证号码:丹国用(2015)第0124号】进行评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于2015年9月21日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执字第673-2号执行裁定书作出“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