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曹连枝与常铁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连枝,常铁锢,黎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92号原告曹连枝,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常铁锢,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第三人黎宽,女,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连枝与被告常铁锢、第三人黎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连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连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