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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曹连枝与常铁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连枝,常铁锢,黎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92号原告曹连枝,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常铁锢,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第三人黎宽,女,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连枝与被告常铁锢、第三人黎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连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连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