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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384号原告贾某某,女,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王喜芝,女,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贾某某之母。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应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