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2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独山子区分局与朱帮雁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独山子区分局,朱帮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0202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独山子区分局(以下简称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武忠,局长。委托代理人:姚建忠,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系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昆园6栋2号。委托代理人:热娜古丽·艾力,女,维吾尔族,系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民主新村7栋25号。被执行人:朱帮雁,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克市独区国土资执罚[201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朱帮雁未经批准,擅自圈院建房占用土地941.95㎡,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8日作出克市独区国土资执罚[201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朱帮雁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41.95㎡;2、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即941.95㎡20元/㎡=18839元。被执行人朱帮雁未履行上述两项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执行。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在独山子区312国道南侧,案外人朱帮才房屋北侧,未经批准建造房屋及院墙,非法占用土地941.95㎡。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作出克市独区国土资执罚[201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帮雁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独山子区分局作出的克市独区国土资执罚[201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泽剑审 判 员 胡 刚人民陪审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 娟-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