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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曹天博与田香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天博,田香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曹天博。被执行人田香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田香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向申请人曹天博支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香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入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