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红、李某等与李新合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新合,周红,李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合,男,汉族,1953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俊萍,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女,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丰年,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周红,女,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系李某之母。上诉人李新合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5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新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继军审 判 员 扈孝勇代理审判员 王松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景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