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4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金杰与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杰,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447号原告金杰,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总经理。原告金杰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