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益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李勤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益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李勤道,浦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27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豪,该行法律合规部职员。被执行人太仓益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勤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勤道。被执行人浦维珍。申请执行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益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李勤道、浦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勤道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曼氏银洲花园3幢202室房地产【含装修,房产证号: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08)第5070号】进行了市场价格咨询,并经当事人协商确定该房地产起拍价为116万元。本院按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前二次拍卖流拍,在2016年3月11日第三次拍卖中,顾(身份证号码)以1133000元的最高价格买受该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勤道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曼氏银洲花园3幢202室房地产【含装修,房产证号: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08)第5070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顾(身份证号码)所有。二、买受人顾可持本裁定书于3个月内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及欠交费用等全部由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忆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