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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民初14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开飞与高振平、高跃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飞,高振平,高跃堂,吴银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149号之四原告:李开飞。被告:高振平。被告:高跃堂。被告:吴银柱。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冀1123民初1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原告李开飞名下银行存款66000元,现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应当解除对原告所提供名下银行存款66000元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李开飞名下银行存款66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谷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