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民初14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开飞与高振平、高跃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飞,高振平,高跃堂,吴银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149号之四原告:李开飞。被告:高振平。被告:高跃堂。被告:吴银柱。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冀1123民初1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原告李开飞名下银行存款66000元,现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应当解除对原告所提供名下银行存款66000元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李开飞名下银行存款66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谷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