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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执民字第14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程定超与徐月凤、杨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1472号之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定超与被执行人徐月凤、杨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月凤、杨加鹏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共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环球10幢4号的店面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4月13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781064元;被执行人徐月凤、杨加鹏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江岱小区2幢2单元401室的房屋正被本院执行另案处置中,目前等待参与财产分配。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青执民字第14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1472号之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定超与被执行人徐月凤、杨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月凤、杨加鹏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共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环球10幢4号的店面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4月13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781064元;被执行人徐月凤、杨加鹏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江岱小区2幢2单元401室的房屋正被本院执行另案处置中,目前等待参与财产分配。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青执民字第14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蔚二O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张凌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