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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0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刘x1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1,刘x3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10573号 申请执行人:刘x1,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x2 被执行人:刘x3,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刘某1与刘x3继承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刘x3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刘x3名下存款共计31026元,已经扣划至法院账户,现已发还申请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股权。本院现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立 审  判  员   侯军辉 审  判  员   孟凯峰 二〇一七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白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