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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汀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罗文初与邱大忠、钟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初,邱大忠,钟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汀��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罗文初,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连城县人,工人,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邱大忠,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连城县人,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惠珍,女,1975年10月3日生,长汀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罗文初与被执行人邱大忠、钟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汀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大忠、钟惠珍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邱大忠、钟惠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邱大忠、钟惠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邱大忠、钟惠珍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