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贺珍珍与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珍珍,吴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982号原告贺珍珍。委托代理人肖威、毕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珍珍诉被告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珍珍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贺珍珍负担。审判员 李迎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