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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贺珍珍与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珍珍,吴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982号原告贺珍珍。委托代理人肖威、毕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珍珍诉被告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珍珍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贺珍珍负担。审判员  李迎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