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特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471号申请人:成雪梅,经商。申请人:ABDELAZIZSAIDAHMADJABER,约旦哈希姆王国公民。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成雪梅与申请人ABDELAZIZSAIDAHMADJABER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亚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成雪梅与申请人ABDELAZIZSAIDAHMADJABER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经义乌市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ABDELAZIZSAIDAHMADJABER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成雪梅货款人民币10500元;二、双方日后不得再以此事为由互相纠缠,协议生效后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并申请司法确认;履行时间、地点:当事人ABDELAZIZSAIDAHMADJABER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义乌市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币10500元,义乌市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代为转交经营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