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02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古艳荣与段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艳荣,段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50号申请执行人古艳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段建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艳荣与被执行人段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段建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4日前履行调解书对其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古艳荣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的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王树明审判员  吴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