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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6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四季香山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四季香山小区业主居委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6000号原告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5幢27-7,。组织机构代码76593655-6。法定代表人冉一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伟军,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四季香山小区业主居委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78号四季香山小区。负责人李天才,职务主任。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原告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四季香山小区业主居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张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