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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卢某、胡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胡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刑初35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无职业。201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无职业。2015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胡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1日19时许,为索取债务,被告人卢某、胡某在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武汉市第一医院6楼,强行将被害人吴某乙带至武汉市硚口区利济东街祥云旅社216房,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2015年12月12日10时许,民警在武汉市硚口区利济东街祥云旅社216房将犯罪嫌疑人卢某、胡某抓获,并将被害人吴某乙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经过、住宿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卢某、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胡某因债务纠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曾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之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卢某、胡某犯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卢某、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二、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琍书记员  王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