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周茂辉与渠县汇北乡乐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辉,渠县汇北乡乐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472号原告(反诉被告)周茂辉,男,生于1962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反诉原告)渠县汇北乡乐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蒲结明,该村书记。住所地:渠县汇北乡乐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茂辉诉被告渠县汇北乡乐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渠县汇北乡乐江村村民委员会提起反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茂辉及被告渠县汇北乡乐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茂辉及被告渠县汇北乡乐江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茂辉及被告渠县汇北乡乐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小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