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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谭某,系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