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与李国田、展恩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李国田,展恩清,徐友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23民初856号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雷,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田。被告展恩清。被告徐友俊。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东平农村银行)与被告李国田、展恩清、徐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玉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平农村银行委托代理人姜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田、展恩清、徐友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平农村银行诉称,2008年6月26日,被告李国田从原告处借得现金10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6月26日,被告展恩清、徐友俊提供保证担保,该笔借款到期后,三被告迟迟不予归还。要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45995.37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4月6日,应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国田、展恩清、徐友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6日,被告李国田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李国田在原告处贷款10万元,借款用途购水泥;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26日至2010年6月26日;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若为跨年度的贷款,年底前须结息一次,结息日为12月20日。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权利义务内容。同日,原告与被告展恩清、徐友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展恩清、徐友俊对该笔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责任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1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08年6月27日通过被告李国田在原告处开立的帐户向其发放贷款10万元,到期日为2009年5月20日。截止2016年4月6日,被告李国田拖欠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45995.37元,被告展恩清、徐友俊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另,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律师费发票、原告方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国田、展恩清、徐友俊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后,既未提出答辩,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凭证,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李国田的借款并由被告展恩清、徐友俊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李国田未依约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展恩清、徐友俊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且双方有由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明确约定。故原告对被告李国田、展恩清、徐友俊的诉讼请求,既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45995.37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4月6日,应按双方约定利率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被告展恩清、徐友俊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限额1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展恩清、徐友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国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被告李国田、展恩清、徐友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玉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