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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48号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儒林外史国际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彭纪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曙春,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於亚,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308号。法定代表人:赵卓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张文全、审判员许程琼和人民陪审员何宏彬。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广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