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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士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1003号上诉人刘士虎,男,汉族,1961年10月4日出生,农民。上诉人刘士虎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初61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上诉人刘士虎称:外村村民强行修复河坝,侵犯本组集体利益,乡政府不予受理,平桥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不够资格为诉讼当事人,平桥区人民法院与乡政府相互勾结、冷暴,保护被告张幺。请求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维护集体合法权益,立案受理。经查,刘士虎起诉称,2012年12月,被告张保坤不经本组同意,强行非法修建集体坝埂,淹没本组领地10亩、良田6分,本组河坝无法放水、捕鱼,为保护集体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拆除坝埂恢复原状。本院认为,刘士虎以他人侵犯本村民小组集体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士虎不是该民事纠纷适格的当事人,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审裁定以刘士虎不具备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为理由,不予受理刘士虎的起诉有法律依据。综上,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定。审判长  刘应祥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