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宝光与卢慧、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光,卢慧,吴某,临沭县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井光义,临沭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光,居民。被执行人卢慧,居民。被执行人吴某。法定代理人卢慧,居民。被执行人临沭县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井光义,居民。被执行人临沭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住所地:县。。负责人高潮,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宝光与卢慧、吴某、临沭县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井光义、临沭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郝建业审判员 陈玉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